(一) 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航行时保持渡船稳定。
(二) 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船乘客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
(三) 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船员违章开航。
(四)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渡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 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二)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三)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四) 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设备。
(五) 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
第十三条 渡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擅自变更渡运路线;不得超载、超员渡运;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严禁将渡船用于渡运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五条 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将渡船交于无证人员摆渡。
第十六条 在渡运路线内,禁止捕捞、养殖、种植、采砂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其他船舶停泊、作业;禁止设立泳区。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