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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 制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所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在危险天气、汛期或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保障渡运安全。
  (五)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渡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加强对渡运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渡工及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
  (三) 与渡工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 在危险天气、汛期或重大节假日、集市等渡运高峰期,应组织人员到渡口维持秩序,防止船舶超载渡运等违章行为发生。
  第八条 渡口渡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渡船渡运安全,避免碰撞事故发生。
  (二)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 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船载客定员和载货定额以及乘客须知等内容。
  (四) 设置并维护与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台阶等渡口设施。
  (五) 配备适航的渡船,确保对渡船的维修和设施的配置、更新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渡运。
  (六) 配合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 渡船渡运

  第九条 渡运时,船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指挥乘客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 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三) 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不具备夜行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行船。
  (五) 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复,可能危及安全渡运的,应当拒绝驾船。
  第十条 乘客过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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