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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桓政发〔200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的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渡口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订、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渡口所在村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档案。
  (二) 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
  (三) 向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广大群众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督促他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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