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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单位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需提供如下资料:
  1. 领取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规定标准填写,打印一式3份。)
  2. 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表1份;
  3. 企业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编委审批的单位财政体制批文复印件1份。
  第八条 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县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必须经市管理中心和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批准。
  第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超出本县上一年度月人均工资5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从起薪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制度。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三条 缴存程序。
  1. 单位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后,按规定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上年末全年月平均工资为依据,缴存额按《工资总额标准与缴存公积金对照表》的标准填写;
  2. 将填写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打印一式3份,连同工资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财政体制批文复印件1份,报办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办事处、银行、缴存单位各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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