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中方在职职工均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凡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职工,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桓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受市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桓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办事处投诉。办事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在缴存前必须按规定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