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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桓政发〔2007〕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根据本溪市委组织部、本溪市人事局《关于认真贯彻<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本人发〔2007〕38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组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主任由县人事局局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担任;
  委员由人事局主管公务员管理的副局长、法制办副主任、总工会副主席、妇联副主席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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