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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

  (四)是否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污、环保配套措施;是否具备相关部门的环保鉴定或者审批手续等。

  (五)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程序是否正当、便于操作。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后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提出对存在风险的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作为是否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根据风险评估,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第三章 听取意见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决策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规划建设、交通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决策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制定说明、主要依据等。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九条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大小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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