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向市教委提出教育行政许可申请,一般由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核对、登录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处室。
第六条 承办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情况在4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交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并在行政审批电子窗口公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属于市教委受理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发出《教育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教育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第七条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处室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业务审查,拟定办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依法需要专家评审、考试、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承办处室应当制作《教育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教育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等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根据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可以延期的,承办处室可以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教育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告知具体延期事宜。
第八条 根据分管领导或委主任办公会意见,承办处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审查结果、理由及相关证件或文书。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具有法律效力印章的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教育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一般由受送达人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直接领取,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