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的通知
(渝教策〔2011〕5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行政许可法》、教育部《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5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教育部《
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行政许可工作在委主任领导下,分管委领导牵头,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具体负责。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登记、督办、协调、统计工作。
承办行政许可的职能处室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市教委应当通过公众信息网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以下有关行政许可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教委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