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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可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代为保管。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筹集,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县、三级按比例分担,低保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由县财政部门负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县民政部门于每年11月份,根据保障对象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编制下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府市议〔2008〕6号)要求,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用于人员培训、证表印制以及调查核实费用等开支。

  (三)农村低保金采取货币化发放的形式,按季度发放,各乡镇应及时将增减变动情况报县民政部门,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由乡(镇)直接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乡镇存折要由低保户本人保管,用于提取低保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扣留和占用。

  (四)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杜绝挪用和挤占现象发生,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七、 日常管理

  (一)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等发生变化的应主动报告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续保、增发的要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村委会要随时掌握在保人员的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动,办理相关手续,对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安排的调查,要认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停发低保金的要书面及时报告县民政部门。乡 (镇)、村委会在随时受理个人申报不定期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对所有保障对象还要实行定期核查与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的10月份核查1次,调查人员要对已享受低保的人员逐户进行调查,根据核查的结果,提出续保、增发、减发或停发的意见。

  (二)县、乡(镇)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档案目录、申请书、《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复印件,各种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逻辑关系要准确。

  (三)县、乡(镇)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委会有低保工作协管兼职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由县财政支付一定的经费,公开招聘专职人员,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并给他们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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