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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村委会评议

  1、入户调查。村委会组织农村低保调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签字并提出意见,户主签字认可。

  2、民主评议。调查结果如实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困”,形成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由评议人签字。

  3、公示(第一榜)。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户主)姓名、家庭保障人口、享受类别、年人均保障金额,年家庭保障金额等。

  4、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委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表存根(加盖村委会公章 )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

  1、审核。乡(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户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结合村委会评议结果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核意见并在乡镇调查人一栏签字。

  2、公示(第二榜)。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经集体评议后,委托村委会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附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相关材料退回村委会,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

  1、审查。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

  2、公示(第三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委托村委会再次进行张榜公示,对家庭情况、拟批准意见、补助金额、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3、审批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享受低保资格,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时退回乡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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