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的制定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一是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二是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水、电、煤等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三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
(一)一类对象主要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二)二类对象主要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特大病、因高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三类对象主要为家庭成员因病、因残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四)四类对象主要为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三、低保对象的确定
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不能人为将一个家庭拆分保障,或单独保障某一家庭成员,应全面反映整个家庭的现实情况。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家庭生活标准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及其他高档家用电器设备的;
(五)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5年的;
(十)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十一)私自出卖承包土地和未经批准私自出租承包土地用于非农生产的;
(十二)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 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