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紫府办发〔2008〕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七月十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64号)及2008年7 月1日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抚)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按照“操作规范,统计准确,工作扎实,结果公开,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实现应保尽保,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将农村低保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县扶贫、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低保审核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 低保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扶贫等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800元。低保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对农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测算调整,确保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与全县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