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而补偿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四)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用药、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换成基本用药的。
(六)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分解收费、乱收费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
(七)不遵守合作医疗审批程序,对合作医疗审核、检查等工作不配合,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为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的。
(九)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不提供或减少患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
(十)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县内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员,由县卫生局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以上行为的县外医疗机构及责任人员,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将通过组织程序协调相关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所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由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暂停医疗补助待遇、扣押医疗证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持他人医疗证冒名就医的。
(三)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四)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章程,造成医药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五)私自伪造或涂改医药费单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六)利用合作医疗证在医疗机构开具与自身疾病无关药品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对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的危、急、重症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若有专项资金补助应优先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