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县合管中心、乡镇合医办定期向同级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帐目实行公开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农民的就诊补偿情况进行公布,让参合人员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的知情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的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八章 保障形式

  第三十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全县统筹,即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牵头,乡镇、村组织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全县实行统一方案,统一资金筹集,统一补偿报销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和筹资水平,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形式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具体补偿方式按《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紫府发〔2008〕13号)执行。

第九章 就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后,由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给合作医疗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借、冒用和涂改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遗失的,应及时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补办,通报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遗失医疗证作废。
  第三十三条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应主动出示合作医疗证。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认真核实其身份,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严格控制小病大养,避免医药资源浪费。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户籍发生变更或死亡的,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日内报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参合人员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因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施所限,确需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经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转院,需转县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出具转诊证明方可转诊,病情危急的,经县级医疗机构同意,可先转诊,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急诊直接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他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转诊时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推荐相应的医疗机构,并注明转诊医疗机构名称,转诊原则上只能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第十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全省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其他合法医疗机构(不含个体诊所)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定点医疗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以上两类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标准见《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紫府发〔2008〕13号)。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