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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个人筹集资金不到位,各级财政不予补助。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办法。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月报送的基金支出报表,将医疗基金核拨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帐户。
  第二十二条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本乡镇范围内参合人员的门诊、住院和转院的医疗费用。参合人员门诊 、住院医药费报销,由乡镇卫生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合人员签印的门诊、住院费减免资料送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于每月7日前将减免资料和财务报表报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后,将报销的费用划拨给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及程序按《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结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从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医药费报销情况,反映群众对合作医疗的意见;监督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定期将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和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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