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做好财务预决算和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工作,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
(七)开展宣传、动员、培训、督促检查以及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遴选工作。
(八)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动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真执行县新型农要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管理中心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收集、管理和及时上交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
(三)负责本辖区内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四)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费用使用情况。
(五)协助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村民委员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筹集村民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并按时上交到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服务情况和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
(三)宣传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协助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第十四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合费,作为自筹基金,建立家庭帐户,用于农民因病就医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五保户、农村低保户、残疾户、双女结扎户和农村独生子女户由民政、计生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补助。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给予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农民筹资,并负责造册登记。各村委会负责收集整理本村村民的基本信息,按时将农民筹集的资金交至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受益期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当年公历年度(参合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