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享受规定的预防、保健服务。
(三)有对农村合作医疗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有知情、建议及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配合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四)协助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村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监察、农业、人事、民政、教育、审计、计生、文体广播、妇联、残联、宣传、药监和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6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由乡镇领导、卫生院院长、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管理人员2名,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管理、协调工作。县、乡镇经办机构的人员及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村级成立由村民委员会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合,组织基金的筹集工作。
第九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合作医疗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合作医疗管理方案。
(三)组织筹集、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拟定县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章程、发展规划等。
(三)组织收取农村居民家庭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四)制作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五)收集整理合作医疗信息资料,并及时填写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