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及《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
第四条 我县辖区内的农业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村委组织,以户为单位参加。
1、外地因婚姻关系在本地长期(指一年以上)居住的农业人口,户籍未迁到本辖区的,由现居住地村委或派出所出具农业户和长期居住证明可办理参合手续。
2、本辖区的农业人口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未迁走的,由村委会出具其已不在本地居住证明,可不作为参合对象。
第三章 参加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