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全市范围内,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纯中医、中药治疗的,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执行。
(四)同时享受几种补偿优惠条件的只计算其中一种,即同级医疗机构提高10%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6年版)》外的药品。
3、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4、近视矫正、气功、保健、营养、磁疗等治疗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8、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9、患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性病(婴儿由母婴传播除外)。
10、各种器官移植的费用。
1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签发出院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未经批准私自转诊的费用。
14、凡属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5、全血及各种成分血的费用(输血产生的观察和治疗费用除外)。
16、各种有第三方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的费用。
17、其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补偿程序
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定点(或市内其他可以现场减免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实行当场按比例减免。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月5日前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资料到乡镇合医办办理审核报销,乡镇合医办于7日前将该乡镇合作医疗减免报销资料及月报表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月7日前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资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除实行现场减免的医疗机构外,均先由患者自行垫支,出院后凭合医证、住院处方、费用清单、发票、疾病证明、转诊转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患者所在地乡镇合医办办理审核报销。县合管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减免经费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基金拨付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7个工作日将补偿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医办。
第七条 药品及其他费用报销项目。
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报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检查检验项目目录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上所指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含个体诊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紫府发〔200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