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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4、对参合患者计算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补偿。计算公式:住院补偿=(住院总医药费用-起付线-非《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6年版)》的药品费用-非《检查检验项目目录》项目的检查费用)×补偿比例。住院补偿由住院补偿基金中支出
  5、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根据我县开展“降消”项目的实际和《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要求,孕产妇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降消”项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解决。
  6、鼓励农户给未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基金。筹资时未出生但其母亲已参合的新生儿,出生后至3个月这一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产妇名下报销。
  7、将以下病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高血压(Ⅱ期)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类风湿性关节炎
  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活动性肝炎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癫痫
  肝豆状核变性 代偿期肝硬化
  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 慢性肾炎
  帕金森氏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
  甲亢 冠心病
  肾病综合症 精神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白血病
  血友病 器官移植排异治疗
  以上特殊病种,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均纳入住院补偿,按相关规定比例报销。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其他补偿
  1、对五保户、低保户、民政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贫困残疾户患者不设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别上调10%报销。申请补偿时应提供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认定依据。
  2、将狂犬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原则不予报销)、结核病患者的辅助治疗药物纳入门诊报销,比例为40%,补偿资金直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的,按相关规定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3、扩大检查项目补偿范围:
  将CT检查、彩超检查、内镜检查、核磁共振、伽马刀、超声碎石等门诊检查、治疗纳入报销范围,按40%报销,补偿资金直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如在住院期间进行以上检查、治疗的,纳入住院补偿,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如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以上检查的,按住院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安全事故除外),若无他方责任,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的,纳入补偿范围,其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按照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附相关部门有效证明),对其住院医药费用剔除他方责任人已经承担部分后,原则上按照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必须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可以凭住院相关凭证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但第二次补偿(指在其他医疗保险机构对同一次住院进行的补偿为第一次补偿时)在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补偿,其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两个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总额不能超出患者住院产生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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