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
(紫府发〔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二条 参合人员到合法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本着“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原则,参合人员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不同的补偿比例。若因本级医疗机构技术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实行逐级转诊。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一)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家庭账户,用于参合人员因病就医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各级财政配套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作为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因病就医住院医药费和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四条 参合年度统筹医疗基金结余,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连续参合者家庭账户余额转入下一年家庭账户,但不能用于充抵下一年度的应交费用。
第五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采取“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的形式进行补偿,即一年内,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门诊家庭帐户不超支情况下,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100%现场减免;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使用完后,参合农民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按40%报销,其余部分由农民个人支付。除家庭账户资金外,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可以报销的门诊费用封顶线为100元。除此之外到其它一切医疗机构就诊均不报销门诊费用。
(二)住院补偿
1、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以下(含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省外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院起付线为200元;省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起付线为500元,省外私立医院(不分级别)起付线为500。对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见下表)
| 起付线(元) | 备注 |
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 0 | |
县级以下(含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 50 | |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 0 | |
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 400 |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 0 | |
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
省外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院 | 200 | |
省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 500 | |
省外私立医院(不分级别)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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