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五保户按照“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照料”的原则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在规定救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农村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因患大病,个人一次医疗费超过500元(含门诊发票)的,超过部份按50%比例进行补助。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扣除已报部分后的余额按50%救助。
五、救助资金拨付
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核拨到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局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
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如需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可预付部份救助资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和各乡镇卫生院为救助对象的定点诊疗机构,各定点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二)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院要完善和规范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专项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与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