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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农村五保户按照“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照料”的原则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在规定救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农村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因患大病,个人一次医疗费超过500元(含门诊发票)的,超过部份按50%比例进行补助。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对象扣除已报部分后的余额按50%救助。

  五、救助资金拨付

  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及时核拨到县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局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

  救助对象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如需住院治疗且家庭无力支付住院费用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经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可预付部份救助资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县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和各乡镇卫生院为救助对象的定点诊疗机构,各定点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在医疗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减免。

  (二)医疗救助对象根据病情需转诊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院要完善和规范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政府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专项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组织与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管理,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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