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学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娇形手术,以及按摩、镶牙、配镜、安装假肢、视力矫正和康复治疗的;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不孕不育症、性病(艾滋病除外)、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
5、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自残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故意责任事故及可追究第三者责任的事故;
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8、救助对象住院期间自购药品,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三、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救助者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低保证、残疾军人证、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三属”定期定量补助证、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证;
3、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凭据和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核;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证明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材料及其复印件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所属乡镇,并说明理由。
四、农村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