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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紫府办发〔2008〕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根据《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04〕11号),为切实做好和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病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推动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农村医疗救助政策是帮助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水平要从实际出发,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凡户口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患大病和常见病造成就医困难的住院治疗的农村贫困居民,应当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包括: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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