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确定后,根据支出类型设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确定标准值,研究对各项指标设置分值(权重),从而形成动态、可扩充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绩效评价方法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具体项目,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多种评价方法并用,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绩效级别,将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级别。
四、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自评和绩评办抽查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施单位自评
1、实施单位应做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并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绩评办。
2、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期中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抽查评审
绩评办在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在每个预算年度选取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集中评审。
五、工作程序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价对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时上报本部门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
实施单位在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确定后,10日内向绩评办报送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方案。
(二)实施评价阶段
1、下达评价通知书。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绩评办应向被评价单位下达评价通知书。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2、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绩评办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定评价工作具体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3、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绩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4、综合评价。绩评办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三)撰写报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