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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所有通过省级信用系统网上填报的信用信息,须随机打印生成签字盖章的纸质原件(含要求提供的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并上报。具体填报方式(含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今后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的更新,更新期间原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详见用户操作手册,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省级信用系统的“资源下载”栏下载。

  第九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或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随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同时通过省级信用系统网上填报。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12个月,同时不少于对当事责任主体处罚的期限,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并转为系统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信用系统发布外,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在省级信用系统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省级信用系统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公告说明。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当事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虚假情况,一经查实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信用信息确为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对参加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资质审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之前,应首先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并查询使用省级信用系统所有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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