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是实现信息公开、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发了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系统”),并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的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第三条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明确信用信息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更新,不得拒绝受理、拖延或疏于监管。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www.hnjt.gov.cn)首页的“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窗口点击登录进入省级信用系统。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登录省级信用系统首页后,按照《关于运行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湘交办函〔2010〕421号)规定的账号和初始密码(首次登录后,应即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以管理员身份登陆进入,即可初审、上报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自行注册后以企业会员身份登陆进入,即可成为系统用户,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本省注册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上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非本省注册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后,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填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系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