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复查项目
| 复查标准
|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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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 有效期内
| 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最近1年企业年检合格,监理资质证书定期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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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册资金是否满足条件
|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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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负责人是否满足条件(工作经历/持部证/年龄要求)
| 5年/部证/年龄<65岁
| 企业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包括总工、副总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各有1人满足条件。持部证情况指是否持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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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条件(相关职称/工作经历/监理经历/持部证情况/年龄要求)
| 中级/8年/小型总监/部证/年龄<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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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级职称以上人数是否满足条件(中级职称以上人数/签约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15人/11人
| 专业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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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系列高工人数是否满足条件(高工人数/签约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 ≥3人/2人
| 包括单位调动函、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评审期间劳动合同已失效的人员不计入相应人数;未附劳动合同证明的人员一律视为非该企业人员,不计入相应人数。未退休的部监理工程师应出具本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证明(“三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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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数是否满足条件(持部证人数/签约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三险”人数)
| ≥8人/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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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 2项小型以上(含2项小型)监理业绩
| 企业业绩指企业监理资质有效期内已完工或在建的水运工程监理项目,应符合已有资质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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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有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第十条所列的行为;2、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实施是否已满1年。
| 1、无;2、或行政处罚实施已满1年
| 《定期检验与复查办法》第十条所列行为:1、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满1年是指处罚期结束后满1年,有处罚期限的按期满后1年计算,无处罚期限的按处罚之日起算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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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试验仪器设备是否满足要求
| 满足
| 附购买发票、调拨证明,租赁合同、合资协议,或具有丙级以上试验室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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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章制度是否完善
|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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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要监理人员结构是否合理
| 年龄<60岁的持部证人数应≥70%
| 持部证人员中年龄≥65岁的人员不计入持部证人数;年龄<60岁的持部证人数应占总持部证人数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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