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中小商贸企业的界定)规定的中小商贸企业相关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支持范围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我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担保业务发生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对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一个担保合同对应企业的一笔银行贷款时,视同为一笔融资和融资担保。一个担保授信合同对应多笔融资业务,以每笔贷款开出视同为单笔)融资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担保费金额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时向中小商贸企业开具的发票为依据)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3、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资金不低于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资金的20%。
4.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补助资金总额、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1、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dbjg.creditsys.com.cn,下称“补助管理系统”,首次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先在“补助管理系统”中注册)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的同时,市县属担保机构还需向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分别提交2份包含以下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分别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1、目录格式见附件2):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4);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