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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清查账目。财务清算机构以单位清查前的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分析,确认各项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收支是否合法真实。

  3、核实固定资产和各项存货。财务清查机构在核清有关账目的基础上,制订周密的盘点计划。核实固定资产以及出租或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存货进行实地盘点。根据核实的实物存量,合理确定其价值。

  4、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拥有的债权,应当积极催收、追索,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在财务清算报告中查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单位的负债要及时、足额偿还,无法偿还的债务,也应当在财务清算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5、核算单位的清算损益。在单位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收益均计入清算收益,并及时入账。

  6、编制资产负债表。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7、编写财务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财产作价的依据和办法、财务清算说明、财务清算损益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清算报告的审批

  财务清查机构提出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在省质监系统内的单位撤并、划转,由撤并、划转单位共同的上一级质监局审批,并报省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涉及到省质监系统以外单位的撤并、划转,经省质监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四条 财务清算后资产的处理

  撤并、划转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省财政厅或省质监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其资产应当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单位,其全部资产交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质监局作相应处理;

  (三)合并的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合并单位共同的上一级质监局处理;

  (四)转为企业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与省质监系统以外单位进行撤并、划转过程中,如涉及与市、县政府间财力结算问题,按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政纪律的保证。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上级单位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岗位人员。

  单位应当按以下原则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一)财务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权责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不得从事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不得保管空白票据和审核票据。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手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印鉴应分别保管。

  (三)明确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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