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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三)整治长期在本省作业的外省籍拖拉机,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对于长期在本省作业的外省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尤其是异地上牌拖拉机,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临时档案,将其纳入本地管理范畴,动态监管安全技术状态,确保灯光齐全、制动有效、状态良好。对技术参数严重超标、以“变拖”名义登记的外省籍自卸货车,暂不建临时档案,但要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对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包括本地人持外省拖拉机驾驶证的,要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编入当地农机安全组织,参加安全学习,加强安全教育。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责令其补办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整治农田作业机械,保障农机作业安全。农忙期间,各地农机部门要深入田间场院,开展对农田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对于机况不良或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纠正,消除隐患。对严重违反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整治“变拖”违规生产和超标准、超行业规范发牌发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拖拉机技术标准和省农业厅、公安厅《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注册登记安全技术要求》,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生产企业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不按公布技术参数生产的违规行为,建立有序竞争的“变拖”生产秩序;切实加强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严格牌证核发,杜绝乱发牌证。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1、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6月)。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全省农机质量安全宣传月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告、图片、标语等载体,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内容,营造农机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组织农机从业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2、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围绕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有效整治。3、检查总结阶段(2006年11月)。各市农机主管部门于11月20日前,上报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厅组织对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坚持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农机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针对本地区工作实际,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积极探索并推进“公安驻农业(农机)联络室”、“农机安全村(镇)”创建等行之有效的农机安全监管新方式、新途径,努力争取把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机户。明确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分段实施,边整边改,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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