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支持鼓励内河集装箱运输,对新开辟集装箱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和代理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船舶给予一定投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二)鼓励发展海运业,对落户嘉兴具有一定规模的海运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嘉兴港开辟近、远洋航线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海运企业新增船舶给予一定投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6万元奖励。
(三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对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三十六)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3年50%的扶持,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5年50%的扶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十七)对成功举办、引进品牌会展的奖励和参展企业的补助,按《嘉兴市级服务业资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规定给予补助奖励。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三十八)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九)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符合“服务业-代理业”条件的,即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开具发票、取得的扣除凭证开具给本纳税人,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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