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税支持
(十九)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5000万元,重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对列入国家、省各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性、优质的、前景好,并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对经认定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二十)对嘉兴国际商务区,市财政每年给予2000万元资金补助,连续补助5年,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省、市级集聚示范区内的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补助。
(二十一)对入驻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二十二)引导制造业企业主辅业分离,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建立主辅分离推进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机制,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支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奖)一次。对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