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按照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投资建设、竣工投入使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按土地(亩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十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重点推进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加快上市,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基金,推动其快速发展。
(十四)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中,将列入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评价内容。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六)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七)多渠道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对新引进并经认定年薪2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高级人才,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员工公寓,用于解决高端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十八)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职以上人员,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创办服务业企业的,给予重点推荐评审。对经资格认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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