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打破中介服务行业的行政保护。
(六)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七)实行有利于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办法引导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积极培育在岸外包业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服务外包。促进市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
(八)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强化要素保障
(九)全市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订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切实抓好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用地落实工作,对于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地方,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服务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符合整体搬迁条件实施“退二进三”的中心城区企业,经认定,给予原企业一定的补助。
(十一)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工业用地类别的供地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