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落实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8〕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04号)精神,为加快培育优质奶牛后备资源,促进我省奶业可持续发展,现就落实后备母牛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质后备母牛认定。列入省补贴范围的优质后备母牛,是指奶牛养殖场(户)自繁自养的、从出生到初次产犊前的健康母牛。未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措施和登记编号的后备母牛及奶牛养殖场(户)拒绝进行“两病”监测或经监测呈阳性的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凡在2007年12月31日存栏的符合条件的后备母牛,经养殖场、户申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由财政按5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欠发达地区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同时,对财力困难的奶牛主产区省财政将酌情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补贴申报。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辖区内每个奶牛养殖场(户、小区)的申报材料,核查符合补贴要求的后备母牛数量、业主,并在当地公示3天以上(含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农、财两局联合以正式文件于2008年1月20日前向省农业厅、财政厅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并附养殖户明细清单、汇总数,同时将电子稿发至省畜牧兽医局。
四、补贴发放。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将省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各地要确保在1月31日前将省补贴资金发放到各养殖场(户)。在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凡有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查实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各市汇总后于2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