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嘉兴科技城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建设。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参照享受省级高新园区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区财政作相应配套)支持嘉兴科技城、浙江科技孵化城(嘉兴)的发展,引导、扶持院校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集聚入驻。
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器及区内在孵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自我建设与发展、在孵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补助奖励等。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助奖励。
6.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于添置必备的研发、检测仪器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
7.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学科引领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实用性强、服务性高、开放性好的重点实验室。对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对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予以适当倾斜。
8.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鼓励企业在国(境)外独立创办或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我市企业到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境)外成功创办独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实际费用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我市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给予我市投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9.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海关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面向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研究开发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为纽带,打造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链,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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