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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公办幼儿园管理,增强公益性和普惠性。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行业、系统)和镇(街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公益性幼儿园,应确定为公办幼儿园,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公益类事业法人进行登记,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数。没有按照事业法人进行登记或按标准核定事业编制数的公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评估确认和核定,其核定的事业编制专任教师数,分年逐步配置,力争到2015年,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基本配足事业编制专任教师,其他部门(行业、系统)、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专任教师配备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上。城市小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举办以公办为主的公益性幼儿园。同时,在由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行业、系统)和镇(街道)举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通过举办分园或连锁方等形式,新开办一批公益性幼儿园。
  (三)强化学前教育统筹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全市所有幼儿园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管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对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审批时,要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增强公共财政保障力度
  (一)加大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学前教育投入以县(市、区)、镇(街道)财政为主,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按照公益普惠、倾斜农村、促进发展的原则,以及“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及时拨付经费,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并对公益性的民办幼儿园实行补助。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投入达到逐年增长。2011年,财政预算内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4%以上,以后四年每年至少提高1个百分点,到2015年达到8%以上。
  (二)建立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保障制度。对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对其他部门(行业)举办的幼儿园,由财政部门按照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市本级市属部门、行业举办的幼儿园,由市财政负责转移支付)。对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由镇(街道)财政给予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转移支付。对其他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公益性幼儿园,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教育部门每年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予以生均经费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和按成本收费的民办幼儿园,不予补助。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建立随教育经费增长而增长的机制。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基本覆盖各类幼儿园。到2015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实现覆盖各类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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