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全市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或行业、镇、街道等举办)为主体,社会力量办园为补充,公办与民办学前教育并举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逐步提高公益性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或行业、镇、街道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以及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民办幼儿园)的比例,到2013年,公益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到2015年,达到85%,高水平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发展0-3岁婴幼儿教育,多体制建立0-3岁婴幼儿教育指导中心,形成有关部门、行业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教服务网络,为婴幼儿及家长提供教养指导服务。
(二)全面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其中农村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全市等级幼儿园在园儿童数占在园儿童总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所有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8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幼儿园进入省等级幼儿园行列。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加快幼儿园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制定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布局,建设好城市农村幼儿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完成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任务的,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各镇(街道)要依据发展规划和实际居住人口规模预测,合理布局,制定并完善辖区公办幼儿园和其他等级幼儿园建设规划,确保“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镇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的标准化建设任务。
(四)大力提高幼教师资水平。全面实施幼儿专任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学历提升计划,新增幼儿专任教师学历提高到大学专科及以上,至2015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其中85%以上专任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建立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一)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提供和保障基本学前教育的责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所属幼儿园办园和对其他幼儿园转移支付的经费,统筹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镇(街道)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