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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23号)和《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21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完善及行为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七方面工作情况,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省对市进行考核评定。同时,对各市推荐的2个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定。

  (二)考核程序

  1.开展自查:各市在10月份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10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2.现场检查:省抽调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每市2名)组成省考核小组,对各市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对市本级主要进行定性检查,在综合核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市级工作部署情况、所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规范建设情况、工作档案规范管理情况,形成市本级定性检查报告。同时,每市推荐2个县(市、区),由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定量评分。每个被查县(市、区)需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1个乡级派驻机构、1个动物定点屠宰场(厂、点)、2个规模饲养场、5个散养户、1个有活禽交易的城区农贸市场、1个有活禽交易的农村集贸市场、1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1家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各1家、兽药和饲料经营企业各1家、 1个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无公路检查站的县(市、区)该项得分可由该县(市、区)提出其工作特色创新项目进行评分替代,但总分不超过5分。

  3.计算考分:每市考核满分是100分,由市级考核分与县级考核分两部分组成,市级考核分占30%、县级考核分占70%。市级考核分由省考核小组在对该市自查报告、定性检查报告评定的基础上,结合省里掌握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按百分制无记名打分产生,取平均值;县级考核分由省考核小组现场检查后按本通知附件评定标准以百分制方式打分,取两县(市、区)之平均值。每市最后考核总分=市级考核分*30%+县(市、区)考核分*70%。

  三、奖惩方式

  根据考核成绩,由我厅综合评定产生“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先进集体”,对工作落后、存在重大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其他事宜

  对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先进集体评比资格:

  (一)因监督管理措施不力,引发重大动物卫生事件或动物产品安全事件的;

  (二)有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市或县(市、区)发生公路“三乱”事件的;

  (三)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或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不到位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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