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单位(个人)于水稻收割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报省农业厅科技管理部门。
2.省农业厅科技管理部门对《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申请表》进行初审,经分管粮食生产的厅领导同意,发文通知验收申请单位和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 测产方法
水稻产量验收采用全田实割法,提倡机械收割。
高产田验收由申请验收单位(个人)确定,每块面积1.0亩以上,采用全田实割法进行测产。
示范方验收应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将水稻种植10000亩(含)以上的示范片划分为5~10个片,1000亩(含)以上的示范畈划分为5个片,随机选择3个片,1000亩以下不再划片。由专家组在每个片随机选取代表整个生产水平的三块田块(每块面积1.0亩以上),采用全田实割法进行测产,将测产结果进行算术(或加权)平均计算,取平均值作为验收产量。
面积测量。收割后立即对测产田块进行面积测定。形状规则田块,按几何法计算其面积。如长方形田块测量其长与宽,其长度测量为从一边田埂内侧到对边田埂内侧的垂直距离。具体测量时在两条同向田埂两端和中点分别测其田埂间的垂直距离,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这两条田埂间的长度。形状不规则田块,采用割补法测量面积,即将田块或样点分成若干个规则图形,测量并计算每一个小规则图形的面积,然后将各个小规则图形面积累加,即得整块田面积。
产量计算。收割脱粒后的稻谷经除去粗杂质后称湿谷重量(Z)。然后从湿谷中随机取样2.5kg(W
1),经翻晒或烘干使稻谷含水量为17%以下,待进一步去除空秕粒、杂质后称重(W
2),用经定标的电容式种子水分测定仪测定其含水量,测定三次求其平均值(M),或者按种子标准水份测定法测其水份(M)。将样谷(W
2)折算成稻谷标准含水量的净稻谷重量(W
3)。稻谷标准含水量:籼稻和籼糯稻 13.5%,粳稻和粳糯稻14.5%。
稻谷标准含水量的净稻谷重量(W
3)=W
2×(1-M)/(1-标准含水量)
折干率(%)=W
3/W
1×100
实割田实际亩产(kg)=湿谷重量(Z)×折干率/田块面积
因人工或机械收割造成的落粒产量损失和因病虫害、自然灾害、割青等造成的产量损失均不计入验收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