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稻产量验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方法、程序和信息发布,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在生产上的应用成效,我厅对《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稻产量验收方法和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在生产上的应用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申报省农业厅科技奖励的水稻项目或其水稻产量结果需向社会公布的产量验收。旱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上述范围内的水稻产量验收,均由省农业厅组织,并负责公布验收结果。
  省农业厅视情况可委托厅属有关单位或市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水稻产量验收。
  第四条 水稻产量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申请验收单位(个人)人员,不得作为水稻产量验收专家。
  第五条 省农业厅设立水稻产量验收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市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的相关科技人员组成。
  第六条 水稻产量验收专家组由5-9人组成,成员从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省外人员参加,但不得超过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专家组受验收组织单位委托,对申请验收单位(个人)提出的水稻产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取得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产量验收的水稻田块,种植面积必须在1.0亩以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