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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六)社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证明书》按下列程序申领、颁发:
  (一)申领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提出意见并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证明书》载明的名称、住所、社长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变更申请表及《证明书》副本。
  (二)名称有变更的,提交《证明书》正本和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社长有变更的,提交社长变更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以及新当选社长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有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变更。社长或住所变更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证明书》副本上作变更记录;名称变更的,换发《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条 《证明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补发、换发《证明书》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交回《证明书》正本和副本。
  (一)合并、分立、终止的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准意见;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及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村经济合作社,或通过改革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在新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大会通过之日后30日内重新申领《证明书》。重新申领需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第(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和当期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证明书》申领、变更、补发、换发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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