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管理,根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明书》证明村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和擅自复制《证明书》。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第四条 《证明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申领《证明书》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证明书》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七条 《证明书》的格式编码为“浙村社字第XXXXXXXXXX号”。其中“XXXXXXXXXX”由十位阿拉伯数字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村经济合作社所在市、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编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编排分配;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的编码,第七、八、九位表示村经济合作社编码,均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排分配;第十位为识别码,1表示村经济合作社,2表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3表示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领《证明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二)本社章程及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
(三)选举社管会及产生社长的会议记录或当选证明;
(四)住所所有权证书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