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停车场,规模在50个以上的,每建成一个标准泊位补助9000元。
(2)地上停车场,规模在30个以上的,塔库式机械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5000元、4000元、3000元;升降横移式立体停车场,按区域不同每泊位分别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市交警支队和停车场管理中心采取“分别审定,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二)报请享受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内容
1.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
2.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类型;
3.资金补助标准和数量;
4.取消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
5.各类审批建设手续;
6.其他事项。
(三)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在报建、竣工验收、运营三个阶段分别申报审核兑现。手续报批阶段兑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减免,工程竣工验收后兑现资金补助,停车场正式运营兑现优化环境的措施和税收的优惠政策。其他优惠事项依据运行状况按郑政〔2011〕19号文件分别兑现。
四、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减免,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建委、城管局、规划局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共同认定,市财政局收费中心依据认定结论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各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区域不同和时间区分,由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共同认定,由市财政依据本细则执行。
(三)社会投资建设独立运营的停车场资金补助,依据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文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资料,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由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研究决定。
(六)政府回购政策由投资方提供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申请,按郑政〔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其他优惠政策按郑政〔2011〕19号、郑政〔2011〕5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