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伤病人一次性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实际补偿比30%进行补偿。计算方法:补偿额=一次性医疗总费用×30﹪-已补偿金额。
(三)以上患者补偿封顶额均为20万元/人、年。
五、补偿程序
(一)凡符合我县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民患者,在县内就医时,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印府发[2008]2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在医疗机构现场享受常规补偿;在县外就医的患者,按我县县外就医补偿程序办理补偿。其余部分按补偿程序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二)新农合经办机构对上述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按季度开展初审、统计、上报、复审、拨款、兑现补偿工作(即:由当地合管站进行初审并统计造册,报自治县合管局复审,最后由财政局将补偿金划拨到乡镇合管站,由合管站进行公示并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此方案是《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印府发〔2008〕28号)的补充,是切实解决我县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举措,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到措施具体、责任明确,切实把这项得民心、顺民意,传递党和政府温暖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积极落实,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及时准确了解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偿的范围、标准、时限及补偿程序。
(三)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材料,严防弄虚作假。在发放补偿金时,要认真核实领取人员的身份,不得由村委会或卫生室干部擅自代领,不得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确保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参合农民手中。
(四)强化管理,严肃纪律。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对在补偿工作中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对骗取补偿金的参合农民,要立即收回合作医疗证,追回补偿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其它
(一)本方案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从行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