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切实维护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政府是本辖区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内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的核心是对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施经营许可证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不设定名额,以企业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为原则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把关,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指导企业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同时监管部门要熟悉政策,简化操作流程,不耽误企业正常工作,尽可能早日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多种渠道多角度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基层动员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加强全社会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知和认可。
附件:通告参考样本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通告参考样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