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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河池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设立河池市司法局,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河池市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处办)设在河池市司法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指导全市法学理论研究的职责。
  (四)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市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的工作职责。
  (八)增加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的工作职责。
  (九)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十)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十二)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做好河池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前期论证和筹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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