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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完善防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作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保证对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制止到位;要推进国土资源执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保证必要工作经费。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局、人事局将建立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约谈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大面积存在土地违法违规、因土地问题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倾向、苗头的地方,将首先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责令组织整改或纠正,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严格问责,实施责任追究

  凡是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相关规定,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会议召集人以及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各乡(镇、办事处)监管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的,对乡(镇、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甚至追究行政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未落实巡查职责,未落实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接到举报未及时在核实情况的,未及时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主管部门未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规划信息和资料的;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土地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的;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报案后,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对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办结案件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限期内立案调查的;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违法行为的书面函告后,有关部门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案,仍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支持服务的;负有制止和配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其他部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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